司法实践种倾向性意见:经济适用房不属于福利分房。
但实践中依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福利分房,因为经适房是提供优惠,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与以往福利性公房具有相同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经适房不属于福利分房,因为获得经适房的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经适房本质上属于商品房。
福利分房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原指单位集资建设然后按成本价分配给内部职工的住房,向房管部门申请以微利价购买的住房。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针对户籍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的,除了要求户籍和无房外,还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1、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享受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而福利分房对象和条件不受。
2、价格不同。
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
而福利分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国家;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农民安置房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3、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职能部门回购。
而福利分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农民安置房不受;农民安置房只售不租,对于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用户的门槛相对较低。
公务员福利分房中的标准要求经济适用房不能超90,廉租房不能超60,商品房在规划设计时90平方米以下套房不能低于70%,超出面积的部分就要按确认的市场价格来买的。
1、公务员住房分配等级分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内职工住房分配标准较多的是采取记分制,也就是由单位分房委对所需住房的职工按标准进行评分,以分数多少来分配住房,而职工工龄和职位高低是打分的重要标准。
2、计划经济时期,公房几乎是唯一的住房来源。公房分为房管局房和单位房两种类型,大部分为单位房。单位房的建设和分配由工作单位管理,建设土地由统一安排。为了节约上下班时间,分配土地时,大部分采取邻近原则。
3、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建设资金由(房管局)统一管理,而住房分配则采取实物分配的形式,由房管局和工作单位按照职工工龄、职位高低等标准来分配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