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员工请假必须提前1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部门主管审批,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给假。
第二条员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其他方式迅速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说明期限、原因、交待事项,同时出示相关证明或口述理由。
第四条提前结束假期回公司须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需要延长假期的须出示延期证明,再次审核、批准。
第五条请假或延长假期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三天以上旷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