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胜算与何种法律无关,要看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胜算就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3种观点: 相邻权起诉的胜算大不大要看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要看情况:其一、如果起诉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确实有侵权事实的,则会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判决被告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起诉方胜算大;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起诉方胜算不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据法律规定在行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对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做出的一定,这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不能在不动产权利范围内为所欲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时,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种观点: 相邻关系在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是所有权的一种,有特别多的特征。这就包括多数性、相邻性、单一性、特定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又是多样的、复杂的,所以对纠纷的处理过程也是复杂的。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二、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其他一些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实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自己的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尽管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少量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世界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
第3种观点: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有: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相邻关系包括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一、相邻权受损主要表现为哪些特征相邻权受损有以下特征:(1)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必然发生在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侵权人必然是相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是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不构成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相对权的特点。(2)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在损害事实表现为无形损害。二、相邻关系的特征和调整原则是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2、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调整原则: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2、提供利益原则;3、公平合理原则。三、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否享有行使相邻权房屋实际权利人不能行使相邻权,相邻权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行使。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实际权利人不是物权登记人,不能行使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和延伸。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