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如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收到举报的机关予以调查处理。另外对于,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一、信息公开的基本义务有哪些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1、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等;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业。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三、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有什么信息公开规定具体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信息 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不及时,容易给谣言传播留空间。此外,公众会被、谣言所欺骗,造成信誉度降低、恐慌等情况。为此要及时公开信息让广大群众及时获得有效的信息,确保信息群覆盖。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信息 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如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收到举报的机关予以调查处理。另外对于,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一、信息公开的基本义务有哪些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1、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等;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业。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三、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有什么信息公开规定具体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信息 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