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二、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