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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的不予公开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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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2种观点: 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二、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1种观点: 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一、信息公开的概念及相关的条例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在我国相关的信息应该进行相应的公开,对我国的的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一旦涉及个人或国家隐私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我国的有权对这类信息进行不予公开的决定,对这类信息做相应的保密处理。

第2种观点: 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中应从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的责任意识;2、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3、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4、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信息原则,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法律依据:《中国党工作条例》第三条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委员会是领导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3种观点: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一、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开的事项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主要有除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那些事项不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一般而言都是可以公开的。我国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例如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有关组织的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还要的就是有关信息是需要广泛的公众知晓或者是参与其中的,也是行规规定公开的内容。二、威海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信息公开的方式有:1.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2.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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