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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指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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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负责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负责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区别是: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有关信息公开的运作及保证信息公开切实落实的制度,它包括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它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公示制度为物权法基本制度之一。传统物权法基于公示制度形成了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无因性理论等,这些原则和理论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法的主要特征。但公示这一现象并不仅仅体现物权法,其法律形式及后果在相关法律上也有反映。如商事法中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便与票据持有的公示性相关,知识产权法里登记公示对知识产权形成及转让具有巨大作用,甚至证券化后的债权也具有物权公示的一些后果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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