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管主体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即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部门内部的招标投标投诉。而根据采购法,采购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也就是说,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存在竞争法问题,双方应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应明确标的物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并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规定。竞争过程要公平公正,不得出现不公平竞争行为,如串标、指标、拒标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双方在签订招投标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同时要注意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规范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竞争法问题主要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价格垄断等方面。竞争法的核心是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在招投标合同中,需要注意遵守竞争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操纵价格、串标等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企业之间不得结合或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协议、决定或者其他方式的、排除竞争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性宣传;(三)比较性宣传;(四)贬低竞争对手;(五)不正当引导;(六)有误导性的商业贿赂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协议定价、集体抬价、价格歧视、竞争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实际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和应用。
第2种观点: 一、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以什么优先1、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优先。当签订施工合同时,本身就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的过程就是形成合同的过程,最后的合同不过是根据招标过程中发售招标文件(要约),递交投标文件(承诺),所形成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书是希望投资人参与招标的文书,招标书是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属于要约,招标书只载明了招标的要求,但并没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以只属于要约邀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存在竞争法问题,双方应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应明确标的物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并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规定。竞争过程要公平公正,不得出现不公平竞争行为,如串标、指标、拒标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双方在签订招投标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同时要注意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规范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管主体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即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部门内部的招标投标投诉。而根据采购法,采购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也就是说,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3种观点: 从国际上的采购制度来看,招投标方式是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我国却将原本应该统一的采购市场分割成两大块,即采购工程市场和采购货物、服务市场,前者适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后者适用我国的《采购法》。但在实践中,由于《采购法》没有招投标程序,加上两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又大同小异,导致两部法律事实上是在交叉适用。这就为一些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提供了温床。因为《招标投标法》遍布权力租金的陷阱。谷辽海说。比如,本来在《采购法》实施后,采购项目应交由非营利性的采购中心统一执行。由于采购中心的公益性质,因此不存在与采购人进行勾兑的土壤。然而,如果依据《招标投标法》,情况就截然不同了。采购人所需的采购对象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营利性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而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的私利,就必须与采购人搞好关系,建立起利益共沾的同盟。此外,不论是什么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作用都举足轻重。但《采购法》没有评标专家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必然也要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司可以在自己的专家资料库里选择评标专家,费用由招标公司负担。一、法律或者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合同中的纠纷和争议可先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在投标前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注意条款是否合法、明确,如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约定合同可以修改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庭名额,由一名仲裁员审理,仲裁员应当是注册资格的仲裁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审理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以上法律依据仅为例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法规参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纠纷中,一般可以选择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解决,过程相对较长;仲裁是由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相对比较快速;调解则是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最终选择何种方式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应当在诉讼活动中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但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 当事人协议仲裁,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四条 调解是依法办案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协商调解,也可以选择委托、请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合同中,如果对法律适用没有特别规定,则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可能需要对法律适用作出特别规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中可以约定适用特定的法律,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招标投标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对法律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 按照我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未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澳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立法,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二、(1)工程建设项目。 (2)采购项目。 (3)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