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或者人民,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由市、县的工作人员亲自实施强拆,这个工作一般授权或者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拆迁公司,但是这些单位是不具有法律上强拆主体资格的,如果其没有经过授权或者委托就强拆房屋,那就是违法强拆,如果经过了市、县授权或者委托,则承担强拆法律责任的就是市、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