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报财产时需附财产明细表及相关的权利凭证。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配合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等;
5、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如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受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