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处属于行政机关。是区级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但一般可以当作一级来对待,因为区是行政机关,即是行政机关,其行政级别上与同一城市下属的乡、镇同级。
法律依据:《城市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事处。
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