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由四部分收入组成:
1、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价款;
2、改变原有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收入;
4、国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