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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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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一、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如下: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 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4.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一、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

5、经允许的其他公民;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许可的公民。

总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都包括律师,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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