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了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然后和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范围内的灾害防御工作。地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按照职责的分工,一级一级做好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