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为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到17点。
一、办理身份证注意事项: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
二、补办身份证具体操作
1、身份证丢失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机关报告备案登记(可拨打110)。如果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如果领新证后旧证件找回,需要交回。
2、在前往补办身份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丢失,那么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