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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签署劳动合同是否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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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重复签约可导致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报酬、社会保险等。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相关情况,不得扣押证件或收取财物。劳动关系应书面合同确认,未签订合同需一个月内补办。签署多份合同将导致合同解除无需赔偿劳动者。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合同,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用人单位。出现重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说在这个时候和其他的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的话,是不可以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所以说在这个时候如果是因为签署了多份合同的话,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就不需要说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用人单位。出现重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一个月内补充订立。若劳动报酬不明确,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因重复签署合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赔偿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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