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公诉案件经过三个阶段后的审判阶段,以及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且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一些。
法律分析
公诉案件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机关立案侦查、人民审查起诉和人民审判。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人民受理了该案件,该案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对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向人民提起公诉,自人民受理该案之日起,该案便进入审判阶段。由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中所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同。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讲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
1.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提交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自诉人向人民起诉应向人民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某一个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这个证据材料没有被检察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法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向人民调取该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律。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许可。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得多,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向律师提供证据,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及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权。例如,律师请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证言,遭到拒绝时,就可以申请人民向其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对于律师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人民都应当亲自收集和调取。律师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并不都是要先向证人、被害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遭到拒绝时才能向人民提出申请,律师如果认为某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丢失,或律师调取、收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亲自去收集、调取,而直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
4.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这个权利。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以下:一是要经过人民的许可。人民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拓展延伸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辩护意见、与侦查机关沟通、查阅案卷材料等。这些权利有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结语
公诉案件经过三个阶段,分别是机关立案侦查、人民审查起诉和人民审判。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并且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人民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一些,如必须经过人民的许可,并且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