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做出约定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则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做出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则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则对于给付货币的情
法律分析
在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做出约定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可以确定为:
1.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则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做出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则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 如果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 如果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则对于给付货币的情况,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交付不动产的情况,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对于其他标的的情况,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确认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三、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4、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5、约定争议解决办法。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做出约定时,合同履行地可以确定为:1.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则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做出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则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 如果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 如果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则对于给付货币的情况,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交付不动产的情况,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对于其他标的的情况,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对于确认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可以分为特征履行地规则和实际履行地规则。特征履行地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而实际履行地规则则是指合同实际履行地的确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 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 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4. 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5. 约定争议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