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和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的规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来确定合同交货地点。同时,文章也提到了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并介绍了恶意迟延履行构成违约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如果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明确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参考以下规定来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1. 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 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要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是说,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即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原则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更需要相关的法律的规范,有的时候也是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的规定
1、履行期限是时间上的要求,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的一个范围,它既是享有权利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衡量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否按期履行或迟缓履行的标准。
2、恶意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案例分析。
3、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4、履行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应当是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12-25)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