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
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一、保险人可以基于哪些条件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可以基于下列条件: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自保件退保要注意什么
自保件退保佣金处理:保险缴纳一年第二年不想投保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进行退保。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退保的话,就按照合同的情况进行退还部分现金价值,具体退还多少主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