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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急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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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急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2]27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急诊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27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就医权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急诊工作,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有效衔接医疗机构的急诊医疗救治与院前急救,为患者提供及时、连续、安全、可及的诊疗服务,现对医疗机构急诊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确保患者就诊权益。

二、院前急救转送患者应遵循“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并参考患者或家属的意 1 / 2

见,保证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开放急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必须接收院前

急救转送的患者,依据病情轻重组织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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